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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实施 每生每课时不超过3.5元 教师补助每课时不低于50元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课后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加强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在基本原则方面,《办法》明确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同时,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此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
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学校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内容,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可以通过代收费方式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
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已出台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的市、县(市、区)不得降低原定生均补助标准,不得缩小原定补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同时,在收费标准上进一步作出明确。《办法》要求,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而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在经费使用方面,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同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单列,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临报融媒记者 宋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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