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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猎杀13只斑鸠 法院:判刑、赔偿、道歉
5月11日,高某、杨某非法狩猎野生斑鸠一案在兰陵法院大仲村法庭公开审理,大仲村法庭辖区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村居委干部等20余人受邀全过程旁听庭审。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2022年10月7日夜,高某、杨某为品尝野味,在兰陵县矿坑镇胡子峪村等地,相互配合用弩弹弓枪猎杀斑鸠,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其车上查获捕猎使用的弩弹弓枪和被捕杀的十余只野生斑鸠。兰陵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高某、杨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向兰陵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仲村人民法庭依法组织了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经公开审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弩弹弓枪一把予以没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3900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本案公开审理,目的在于扩大社会教育效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保护生态文明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周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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